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开展调查

随着调查小组开始开展调查,将会向其提供一份调查授权书,其中载明调查的范围。调查小组必须清楚了解调查的范围界限,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调查授权书中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澄清,调查小组必须向负责官员寻求相关说明。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出现扩大调查范围的问题,请参阅 调查的范围确定与规划

请参阅 收集证据页面 访谈 部分中的 对被指控人员进行访谈 章节。

请参阅 调查的范围确定与规划 页面中 第二阶段委员会需要哪些证据?章节。

可能有必要重新对证人(尤其是当事人)进行访谈,以澄清先前提供的信息,或让他们有机会回应所收集信息中的特定内容。这一点对当事人尤为重要,因为在结束调查之前,小组应确保当事人有机会就他人提供的、涉及其本人的证据作出回应。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小组受其职权范围的约束,不得将调查范围扩大至更广泛的内容。

在调查过程中,如出现新的指控,可能需要重新对证人(尤其是当事人)进行访谈,以澄清先前提供的信息,或让他们有机会回应所收集信息中的特定内容。这一点对当事人尤为重要,因为在结束调查之前,小组应确保当事人有机会就他人提供的、涉及其本人的证据作出回应。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小组受其职权范围的约束,不得将调查范围扩大至更广泛的内容。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如果小组发现存在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违规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例如,小组正在调查对某名工作人员的骚扰,但获悉了与职权范围无关的指控),则小组不得进一步调查该等可能的不当行为,而应将其提交给负责官员。

负责官员随后可以扩展小组的职权范围;如有扩展,小组即可对其进行调查。负责官员也可能将该可能的不当行为转交给监察厅(OIOS)处理。

是的,如果需要,小组成员可以向监察厅调查司(OIOS)寻求技术性建议,例如方法学方面的问题,或请求进行搜索或信息通信技术(ICT)取证分析。然而,OIOS不会介入案件的实质内容或具体细节,也不会对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或提供意见,因为调查工作由小组自行负责。

关于文件

请参阅 收集证据 页面的 获取电子数据(包括电话记录)章节。

请参阅 收集证据 页面的 文件 章节。

请参阅 收集证据 页面的 妥善保管证据 章节。

关于面谈

请参阅 收集证据 页面的 协作 章节。

请参阅 收集证据 页面 访谈 中的 在访谈过程中 章节。

请参阅 收集证据 页面 访谈 中的 在访谈开始之前 章节。

请参阅 收集证据页面 访谈 部分中的 对被指控人员进行访谈 章节。

请参阅 收集证据 页面 访谈 中的 在访谈开始之前 章节。

小组应当访谈那些能够提供实质性且相关证据的证人。明确该证人预计如何协助小组查明事实可能会有所帮助。例如,如果投诉人表示在事件发生后不久她曾将此事告诉一位同事,那么小组就需要与该同事谈话,以了解这段对话的情况。

不需要,但为了确保程序公正,小组可能会将其他证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向小组所述的内容向当事人提出,以便他们有机会作出回应。

请参阅 收集证据 页面 访谈 中的 观察员和协助人员 章节。

不可以。被访谈者不得对访谈进行录音。这样做是为了防止访谈信息在调查之外被使用或传播。

不会。他们不会收到副本。只有当事人在签署了自己的访谈记录后,才会获得一份副本。然而,与所有其他被访谈者一样,他们在调查阶段无权保留任何文件或证据材料的副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访谈是以音频方式记录的,他们只可以获得该音频记录。

最好在与报告相关的办公环境之外进行访谈。理想情况下,应选择一个私密且舒适的访谈室,并与相关人员的办公区域保持足够距离(例如在不同楼层或不同建筑)。这样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为相关人员提供隐私与舒适感。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例如被访谈者已离开组织,或正在远离工作地点进行长期休假,访谈才可以远程进行(如电话或视频会议)。当事人的访谈则应始终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

所有小组成员都应出席访谈。小组成员之间应明确各自的职责。例如,一名成员应在访谈中负责主导提问,而另一名成员则负责提出跟进问题并记录谈话内容。

确保被访谈者理解所提问题是至关重要的。访谈通常应以英语或法语进行,并且联合国工作人员应能够流利使用其中一种语言。如果一名非联合国证人不熟练掌握英语或法语,应在可行的情况下使用其母语进行访谈,并配备独立口译员。小组在需要口译服务时应与相关负责人进行协调。

小组还必须在访谈计划中决定访谈顺序。通常应先访谈投诉人,然后是其他证人,最后是当事人。普遍认可的最佳做法是:调查人员应在与当事人交谈之前,尽可能收集并分析所有相关信息和证据。这样调查人员才能对调查事项形成全面理解,并据此开展逻辑清晰、内容充分的当事人访谈。

在访谈当事人之前收集足够信息也十分重要,以避免证据受到当事人的潜在影响,更重要的是出于公平性:当事人必须有机会陈述其对事实的看法,包括对目前已收集的信息作出回应。

在某些情况下,情势可能要求在最后一名证人之前先与当事人交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小组必须相应调整访谈顺序。这也意味着,如果在当事人访谈之后又获得了新的信息,小组可能需要再次访谈当事人。

理想情况下,应在一次访谈中获取并探讨证人的完整陈述。但有时,若在关键点上出现矛盾或新的信息,可能需要再次访谈证人或受害者。对于当事人而言,为确保公平性,也可能需要进行再次访谈:记住,当事人必须有机会陈述其对事实的看法,这包括有机会对小组已获取的信息作出回应。

最好在与报告相关的办公环境之外进行访谈。理想情况下,应选择一个私密且舒适的访谈室,并与相关人员的办公区域保持足够距离(例如在不同楼层或不同建筑)。这样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人员提供隐私和舒适感。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被访谈者已离开组织,或正在远离工作地点进行长期休假时,访谈才可以远程进行(如电话或视频会议)。当事人的访谈则必须始终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

在可能涉及被禁止行为的调查中,任何相关方都可以向 OSLA 咨询以获取建议,但在访谈或调查的任何其他环节中,并没有权利由法律顾问(无论是 OSLA 还是其他法律代表)代表或陪同。

小组成员应在访谈记录上注明被访谈者拒绝签署的原因,例如:‘小组注意到……先生/女士不同意签署本次访谈记录,原因是……’。即使未签署,该访谈记录仍将作为证据并纳入调查报告。

如被访谈者在审阅记录时提出修改,小组应将相关修改纳入问答记录,并重新打印供其签署。如修改内容较小,可由被访谈者直接在原记录上手写更正,并签名及注明日期,无需重新打印。
如修改幅度较大,且实质性改变其对某一议题的立场,小组应请其提交一份书面并签署的澄清声明,以替代重新打印的问答记录。

应始终将原始问答记录及修订版本一并保存在案卷中。如被访谈者提交澄清声明,该文件或相关电子邮件亦应纳入案卷。如被访谈者多次提出修改请求,或在访谈数日后才提出修改,建议优先采用提交澄清声明的方式处理。在最终调查报告中,小组可根据需要引用所有版本内容。

恐惧/威胁及相关问题

说明有关保密性的规则,即受访者必须对本次调查的事实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然而,调查小组将使用其向小组提供的信息来推进调查,而调查结果可能用于行政、纪律或司法程序。调查小组也可能将其向小组提供的内容转述给其他证人(包括被调查对象),以便相关人员有机会作出回应,从而确保程序的公平性。

请参阅 调查工作背景 页面的 行政休假 章节。

调查小组应当与当事人深入探讨其担忧,以了解问题的具体实质。如属真实、合理的报复恐惧,应提请负责官员注意,并指引相关工作人员联系道德操守办公室(Ethics Office)。对报复的恐惧应被妥善记录,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如果作为调查小组成员,你受到调查相关或利害关系人员的恐吓、骚扰或威胁:
第一,应要求对方停止此类行为,并记录所有相关事件;
第二,应通知负责官员并请求协助;
第三,如存在立即性的威胁、跟踪行为或其他安全问题,应立即通知安保部门。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小组应向负责官员或内部监督事务厅(OIOS)报告存在可能构成不当行为的信息。

不可以。即使调查小组成员能够保持客观、公正,与申诉人或被调查对象进行社交活动仍可能造成调查缺乏公正性的观感。调查不仅应当公正进行,也应避免产生任何有失公正的迹象,因为这种迹象本身就可能损害调查的公信力。

如果调查小组对某人在调查期间的身心状况感到担忧,应告知其可获得的支持机制,例如员工辅导员(Staff Counsellor)。如果在访谈过程中出现相关担忧,例如受访者显得身体不适或情绪困扰,调查小组应在继续之前暂时中断访谈。

关于报告/决定

请参阅 调查结论与报告撰写 页面的 证据效力评估 章节。

对骚扰的认定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调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申诉人对相关行为的感知、该行为是否符合适用的客观标准,以及其对工作环境是否造成影响。
例如,当申诉人认为被调查对象的某些言论或电子邮件具有冒犯性并构成骚扰,而被调查对象表示其本意并无不当或骚扰意图时,调查小组应评估:申诉人对相关言行的合理感受;该行为在适用的行为标准下的客观性质;以及该行为对工作环境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调查小组必须提交一份调查报告,作为调查的最终成果。报告应基于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调查小组成员之间可能会出现分歧,且这种分歧甚至可能持续至调查结束。如通过讨论仍无法消除分歧,则应在调查结果和结论中反映该分歧。必要时,也可通过单独的案卷备忘录(note-to-file)对分歧进行更为详细的记录。

不能。调查报告应仅包含调查小组根据其任务授权范围,对所报告指控作出的事实认定。然而,调查小组可就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通过单独的备忘录向负责官员提出观察意见。

负责官员只会收到最终的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应避免向负责官员分享具体调查细节,并且不得允许其干预调查小组的工作。当然,如涉及程序问题、行政事项,或调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障碍,调查小组应与负责官员进行必要磋商。

一般而言,调查信息仅在“需要知道”的范围内共享,因为调查受保密原则保护。尤其是出于程序公正的要求,被调查对象必须有机会就所收集的证据发表意见。在调查过程中,可能会有行政人员或翻译人员提供协助,其必须签署保密声明。若案件进入人力资源办公室(OHR)层面并启动纪律程序,组织内其他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可能知晓案件情况。此外,信息泄露和违反保密性的风险始终存在,尤其是在规模较小的特派团中,因此调查小组应尽可能低调、谨慎地开展工作。

申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撤回投诉,但这并不意味着调查必须终止。调查小组仍应基于已收集的证据提交调查报告。申诉人也可选择转向非正式解决方式,此类方式是允许的,并且会影响调查进程,包括是否继续调查。任何因等待非正式解决结果而决定暂停调查的情况,均应与人力资源办公室(OHR)和负责官员协商后决定。

不可以。调查小组不应向申诉人或被调查对象通报调查结果或调查结论。基于调查报告中所载证据采取的后续行动,将在适当阶段通过适当渠道进行沟通。

不可以。这属于负责官员的职责范围。

调查报告和案卷应在负责官员于调查小组授权任务书中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鉴于案件的复杂性或因超出调查小组预期的原因,调查可能出现延迟。在此情况下,调查小组必须妥善记录导致调查延误的原因,并在必要时向负责官员申请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