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
保密性是指信息仅在严格遵循“按需知情”原则的情况下共享。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包括小组成员、协助人员、观察员以及为小组提供行政支持的人员)均须遵守保密义务。协助人员、观察员以及小组的行政支持人员必须签署保密声明(见模板 04.02— 保密声明 Declar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然而,小组将会把受访者提供的信息用于调查目的。所收集的信息可能被用于行政、纪律或司法程序。为确保程序的公正,小组也可能将受访者提供的信息转述给其他证人,包括被指控的人员,以便其作出回应。
小组必须在这一方面对受访者保持透明,并告知其所提供的信息仅在上述范围内受到保密保护。在此方面,小组还应提醒所有参与人员注意,对配合调查的人员所提供的保护措施。
相关条款:
- ST/AI/2017/1: Section 10
在进行任何访谈之前,小组必须向受访者发送访谈邀请,并附上访谈前信息说明(见模板 02.04——当事人访谈前信息说明 和模板 02.07——证人访谈前信息说明)。对于所有受访者,该信息说明将:
- 概述调查的范围和目的
- 说明保密要求
- 提醒其享有免受报复的权利
- 提醒工作人员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
- 通知访谈将在“宣誓”情况下进行
此外:
- 受影响人员将被提醒其在访谈时可以有一名协助人员在场。
- 被指控人员还将被提醒其正当程序权利:
- 可以在访谈时有一名观察员在场;
- 可在访谈后 两周内 就调查事项和/或访谈中讨论的问题向小组提交书面陈述,并附上相关文件材料;
- 其还将获得访谈记录或音频文件的副本(见模板 02.03—当事人问答记录)
小组必须确保在访谈开始之前,由受访者签署上述信息说明文件。
相关条款:
- ST/AI/2017/1: 6.7-6.10
在调查开始阶段、对被指控人员进行访谈之前,小组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指控人员以下事项:
- 其为本次调查的对象;
- 针对其提出指控的性质;
- 小组成员的身份;以及
- 用于咨询或澄清问题的联系人。
(见模板 01.02——向当事人发出的初步通知)
请注意,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与纪律联络点(Conduct and Discipline Focal Point)**通常已经通知被指控人员已成立调查小组,并提供了有关指控性质的一些信息,其中可能包括受影响人员的姓名。
相关条款:
- ST/AI/2017/1: 6.7-6.10
最好尽量在远离被指控人员或受影响人员办公环境的地点进行访谈。理想情况下,应选择一个私密且舒适的访谈室,并尽量远离相关人员所在的区域(例如在不同楼层或不同建筑内)。这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相关人员在接受访谈时提供隐私和舒适的环境。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受访者已离开本组织、并非关键证人,或因长期休假而不在工作地点时,可以通过远程方式进行访谈(例如电话或视频会议)。然而,对被指控人员的访谈应当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
所有小组成员应在访谈过程中在场。小组成员之间应明确各自的职责。例如,一名成员负责主导访谈,而另一名成员负责提出补充问题并记录谈话内容。
小组还必须在访谈计划中确定访谈顺序。通常应首先访谈受影响人员,其次是其他证人,最后是被指控人员。一般公认的最佳做法是,调查人员在与任何当事人谈话之前,应尽可能收集并分析所有相关信息和证据。这样,调查人员可以对调查事项形成全面的理解,并据此开展有逻辑且充分的对被指控人员的访谈。
在访谈被指控人员之前收集充分信息同样十分重要,这不仅有助于防止证据受到其可能施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出于公平原则:被指控人员必须有机会提供其对事实的陈述,包括对目前已获得的信息作出回应。
在某些情况下,具体情形可能要求在最后一名证人之前先与被指控人员进行访谈。在这种情况下,小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这也意味着,如果在访谈被指控人员之后获得新的相关信息需要向其核实,小组可能需要再次对其进行访谈。
理想情况下,应在一次访谈中充分了解并获取证人的完整陈述。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在关键问题上出现相互矛盾或新的信息,可能需要对证人以及受影响人员进行再次访谈。
对于被指控人员而言,再次访谈可能是确保程序公正所必需的:被指控人员必须有机会陈述其对事实的看法,这意味着应给予其机会对小组已获取的信息作出回应。
相关条款:
- ST/AI/2017/1: 6.6
说明小组成员的身份以及小组的职责(该内容也已在访谈前信息说明中列明)。
说明有关保密的规定,即受访者必须对调查的事实以及与调查有关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然而,小组会将受访者提供的信息用于调查目的。所收集的信息可能被用于行政、纪律或司法程序。为确保程序公正,小组也可能将受访者提供的信息转述给其他证人,包括被指控人员,以便其作出回应。
提醒受访者所有人员均受到免受报复的保护。
- 相关条款:
- ST/AI/2017/1: 6.10
小组应对访谈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回答作出详细记录。强烈建议小组对所有访谈进行音频录音,以避免日后就记录信息的准确性产生争议。
如果未进行音频录音,书面记录不必逐字记录,但必须在所有实质性方面保持准确,并包含所收集的所有相关信息(无论是指控性信息还是有利于当事人的信息) See Template 02.03 - 当事人问答记录 和模板 02.06 - 证人问答记录.
相关条款:
- ST/AI/2017/1: 6.7, 6.8
被指控人员有权在访谈时由一名观察员在场,受影响人员有权在访谈时由一名协助人员在场。对于其他受访者是否可以有协助人员在场,小组拥有酌情决定权。
观察员和协助人员的角色并非为受访者进行辩护或提供代理。他们不得参与访谈过程(除为提供必要支持外)。他们可以记录笔记,但必须在访谈结束时向调查人员提交一份笔记副本。
通常情况下,访谈不会因协助人员或观察员无法到场而重新安排时间。
协助人员和观察员不得存在利益冲突,并应签署保密承诺(见模板 04.02——保密声明),同时应在访谈前或最迟在访谈开始时被提醒其职责(见模板 02.02——观察员访谈前信息说明)。
相关条款:
- ST/AI/2017/1: 6.9, 6.10
任何涉及可能存在禁止行为调查的当事方均可向 OSLA 咨询以获得法律建议,但在访谈或调查过程中,无权由法律顾问(无论来自 OSLA 还是其他法律代表)进行代理和/或陪同。

必须确保受访者能够理解所提出的问题。访谈通常应以英语或法语进行,并且一般预期联合国工作人员能够流利使用这两种工作语言中的一种。如有疑问,可与人力资源部门确认该工作人员所申报能够熟练或流利使用的语言。
如果非联合国证人不具备良好的英语或法语能力,在可行的情况下,可通过独立口译员使用其母语进行访谈。需要口译员时,小组应与负责官员协调安排。
相关条款:
- ST/AI/2017/1: 12.1
有关访谈的更多相关信息,可在 调查人员工具包主页 (Welcome to the Investigators' Toolkit Homepage)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