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结论与报告撰写

专家组的职责在于对事实真相作出认定。至关重要的是,专家组必须以明确的调查结论终结调查工作并完成报告;若现有证据无法支撑事实认定,则需明确说明无法作出结论。所有结论必须基于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证人陈述等),且调查报告须详述专家组得出各项结论的论证过程。针对每个受调查的具体事件/情节,专家组实质上需就以下三种结论类型作出判定:

  • 没有证据认定指控成立:意指专家组能够判定相关事件未曾发生
  • 证据不充分无法认定指控成立:意指专家组无法判定相关事件是否发生
  • 证据充分认定指控成立:意指专家组能够判定相关事件确已发生

专家组评估证据时,必须明确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虽然两类证据均具有法律相关性,但其证明力存在显著差异。

  • 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例如,若目击Fatima对Adrian进行高声辱骂,该证言即构成Fatima实施侮辱行为的直接证据。
  • 间接证据:指能间接推断事实成立的佐证。例如,若Maria目睹Adrian与Fatima会面后哭泣着跑开,该证言可作为推测Fatima曾实施辱骂行为的间接证据。在此情形下,该证据构成核心指控的佐证。

传闻证据:指证人转述他人陈述的证言(例如Sergio向Donough转述其曾于上周三目睹Sane与同事在餐厅就餐)。此类证据在调查不当行为时可作为参考,但本身证明力有限。不过,传闻证据可能揭示新的调查线索(如前例中,专家组可通过询问Sergio获取直接证据)。

当事人若拒不配合调查或作出闪烁其词的回应,专家组可据此作出不利推定。

相关条款

在纪律程序终结时,证据是否达到所需证明标准,最终应由主管管理战略、政策和合规事务的副秘书长裁定。若案件可能产生离职或辞退处分,则证据必须清晰且具有说服力,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极高。对于任何其他纪律处分,则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即不当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专家小组在作出认定时不应援引证明责任条款,对证据充分性的评估应由那些必须根据小组调查结果采取行动的人员负责。相反,专家小组必须确保在作出事实认定时,对其所依据的证据进行充分说明。

相关规定

专家组须提交调查报告作为调查工作的最终成果。报告应基于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专家组成员可能出现分歧,且该分歧可能持续至调查结束。若经讨论仍无法消除分歧,则应在调查结论中如实反映不同意见,并可通过单独备查录更详细地记录分歧内容。

调查报告系联合国正式文件,并可能成为后续内部程序的依据。因此,报告应具备以下特质:

  • 事实准确
  • 公正客观
  • 简洁清晰且内容完整
  • 逻辑严密

核心撰写建议

  • 采用简短直接的句式结构
  • 使用主动语态(例如:"她指示他……"而非"他被她指示……")
  • 设置简明标题与子标题以引导阅读
  • 严格核查语法与拼写
  • 陈述事实时以脚注标注证据来源
  • 适时运用图表等可视化工具
  • 对文件进行编号便于报告中引用
  • 使用姓名首字母、页码和/或行号标注访谈记录,便于查阅原始陈述
  • 避免进行道德、文化、心理层面的分析或推测
  • 确认被指控人已就专家组拟作不利认定所依据的事实获得答辩机会

报告的具体结构由各评审小组自行确定,但每份报告均应确保:

  • 全面回应职权范围内所有事项,并以附有证据引用(通常以脚注形式)的事实陈述为支撑。换言之,每一事实陈述均应基于一项可查证的证据,并以脚注形式予以引用;
  • 包含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的考量;
  • 引用所有书面证人访谈记录、签署的证人陈述,以及与被指控的不当行为有关的附件、附录或其他文件和记录;
  • 载明评审小组的结论,并说明得出该等结论的理由与分析过程。

有关报告起草的更多指导,请参阅模板部分,包括核对清单与报告模板:模板5.01《报告撰写核对清单》、模板5.02《报告撰写指南》及模板5.03《禁止行为:评审小组报告模板》。

报告应做到既不遗留未答问题,也不留有可供主观解释的空间。

建议采用以下结构框架:

  • 首先阐明职权范围(明确调查边界)
  • 列明相关规则规范(如骚扰行为的法定定义)
  • 简述证据收集步骤(访谈对象和访谈时间、取证清单等)
  • 分项陈述各项指控对应的证据链(展开关键证据细节)
  • 独立设置结论分析章节,逐项阐明论证过程与认定结果

调查报告及案卷应提交负责部门。若因案件复杂性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调查延误,专家组须详细记录延期原因。

专家组成员应随时备询,配合后续程序:解释调查程序与事实认定、提供澄清说明、进行补充调查,并可能在后续法律程序中作证

专家组不得向被指控人或受影响个体透露调查结论。最终通报将在基于报告证据采取相应行动后,由相关部门择机进行。